|
天津医科大学监察工作规定 |
| 为加强我校行政监察工作,保证监察机构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
| 一、指导思想 |
| 监察部门要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围绕本校中心工作履行监察职能,促进校本部、各医院、各学院、部、系、所等行政部门和监察对象廉洁从政,遵纪守法,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校纪的贯彻执行,促进学校改革和数学医疗、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
| 二、监察对象 |
| 根据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监察处的监察对象是校机关各行政部门和所属各医院、学院、部、系、所馆的处级(含副处级)工作人员。
|
| 上述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含教师)违反政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
| 三、监察处职责 |
| (一)监察处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处分权。 |
| (二)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情况。 |
| (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以及其它行政工作人员中重大的,必须由监察处调查处理的违反政纪行为。审议和提出监察对象违反政纪的处理和处分建议。
|
| (四)受理群众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的自述和申诉,并对他们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
|
| (五)协助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教育,对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予以宣传表彰,对典型的违纪予以通报。
|
| (六)参加学校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
| (七)指导、检查校机关,所属各医院、学院、部、系、处、所的行政监察工作。 |
| (八)完成校长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监察任务。 |
| 四、组织领导 |
| 监察处是负责本校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校长和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业务工作接受检察机关的直接领导。
|
| 五、监察系统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
| 校监察处设处长一人,处、科级监察员一至二人,校属医院设监察科或设科级专职监察员一至两人,并由一名院级领导分管监察工作,校属口腔医院、各学院、各系、所、总务处设兼职监察员,同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机关由机关党总支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兼管检察工作。
|
| 六、工作关系 |
| (一)根据上级有关纪委和监察合署办公的文件要求,监察处与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
| (二)监察处在查处违纪案件中涉及党纪、法纪和违反经济法规方面的问题,应与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保卫处等部门互通情况,互相配合,必要时由校领导主持联席会协调工作。
|
| (三)校监察处负责人应列席有关校办公会,部门的监察干部应列席本部门的有关行政会议。 |
|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