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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一、天津医科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是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 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医务和各项管理工作。为保障校园网安全运转、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二、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园网管理部门和校保卫部门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对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a)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b)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c)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3.盗用他人帐号
4.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危害 5.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
三、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网络中心负责对校管资源进行管理,各系、处、部门管理人员负责对系、处、部门级资源进行管理,各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本系统进行管理。
1.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审查上网信息,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2.各入网单位设网络安全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3.各入网单位应建立下列相应的制度并由网络安全员负责实施和上报:
公用计算机上网使用登记
公用电子邮箱使用登记
发现有害信息和非法入侵事件的登记
其它安全事故或案件的登记
四、入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信息安全协议,严禁擅自连入校园网
五、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如果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自觉立即销毁。
六、本条例由校园网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网络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1998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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