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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花费、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的对象为对方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
2、目的是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交易的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
3、手段有两大类,即财务手段和其他手段,具体手段花样繁多。
三、医疗活动中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
(一)现金回扣:形式包括开单提成,有所谓科室提成部分,个人提成部分;采购药品、器械设备按百分点返还扣率;给主管领导、科室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现金红包,即所谓“进院费”;财务统计人员的“统方费”,药商委托医疗机构中某些人开展的“进院”公关等。
(二)实物回扣:为达到商业目的而“馈赠”价值较高的“礼品”,大到汽车、房产等。
(三)以各种名义支付名不符实的手续费、宣传费、推销费、促销费、劳务费、咨询费、临床研究费等。
(四)代为报销各种非公务的私人费用。
(五)为商业目的安排的各种国内外旅游、考察活动的费用。
(六)为商业目的而资助子女国外就学费用。
(七)为商业目的而进行的所谓“学术活动”之费用。
(八)为商业目的而赠送的“干股”。
(九)商业性的“性贿赂”。
四、商业贿赂的危害
(一)它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
(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
(三)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发不少突发公共事件和其他社会问题。
(四)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企业从业人员,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
五、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
(一)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维护公平竞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二)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三)是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在参与全球竞争中争取有利地位的客观需要。
(四)是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六、中央治理商业贿赂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总体要求: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一方面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指导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多种手段。
(二)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
(三)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四)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正确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七、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草案第164条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八、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中央要求: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引导企业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的单位、人员等基本情况。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防止走过场。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患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不力的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加以督导。对拒不认真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以上宣传提纲,望各科室注意保存,以备今后医院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参考之用。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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