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介 |
| 校纪委是负责全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党委工作机构;学校监察处是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行政部门。校纪委、监察处在校党委、市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
| (一)主管全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
| 主管全校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市政府各项政策规定。检查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各项政策规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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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
| 受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
|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
| 调查处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 (四)对全校党员和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有关法规政策的培训工作。 |
| (五)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规定。 |
| (六)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 |
| (七)承办校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