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大党发〔2006〕33号
津医大〔2006〕63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医院,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大学医院的领导,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加强大学医院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要求,推动大学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执行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大学医院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党委依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大学医院建设和发展的实际,以增强整体功能为目标,不断优化大学医院领导班子结构,以日常教育管理为保证,不断提高班子成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领导能力,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强化班子成员履行职责的意识,使大学医院领导班子真正成为能够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按照上级的工作部署,带领大学医院加快建设和发展的领导集体。
建立医院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医院发展战略、中远期规划、基本建设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要依照学校发展战略和总体部署制定,并经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报学校党政领导班子。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不断推动医院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同时,凡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问题的讨论决策过程存在严重分歧而难以形成决策时,按照事项的类别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报主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
学校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大学医院服务的意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大学医院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帮助和支持,同时应担负对大学医院各方面工作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1、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大学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负责医院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及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对重要问题,通过行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书记参与行政重要问题的决策,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行政、业务的统一指挥权,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党委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事关医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对医院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医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干部任免事项应在党委(党总支)会上集体研究做出任免决定,不能以党政领导班子会的方式进行决策。
2、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行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级行政班子成员,出席党政领导班子会的正式成员为院级党委(总支)委员、院级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或书记确定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3、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政领导班子会或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在党委(总支)会决策之前,要严格依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党办主任、院办主任、人事(处)科、财务(处)科、后勤、基建(处)科长任免前须和校党委组织部沟通,科级以上纪检干部任免前须和校纪委沟通。以上岗位的干部原则上每五年轮岗一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个任期。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政领导班子会和行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委(总支)会、党政领导班子会、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委(总支)会、党政领导班子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由院长或党委(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党委(总支)会、党政领导班子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行政办公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4、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与党委(总支)书记研究确定。院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可事先向院长或党委(党总支)书记提出,由院长与党委(党总支)书记协商后确定。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党委(总支)会、党政领导班子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行政办公会议决事项,应充分听取到会人员意见,在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情况下做出决定。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行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7、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8、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会议前要有书面通知、写明议程,会议中有记录,会议后有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为保证党务政务公开,将会议纪要发至各科室。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总支)会、党政领导班子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行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行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担负相应责任,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一)监控执行过程
执行部门应在工作过程之中和结束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依工作性质向行政办公会、党委(党总支)会或党政领导班子会汇报,执行过程中遇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总支)会、党政领导班子会、行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办、院办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校党委或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调阅大学医院的党委(总支)、行政或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记录等文字性资料。对有群众举报的,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核实结果。对署名举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回复举报人。
(三)实行责任追究
1、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紧急事项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2、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3、对给学校和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五、进一步加强大学医院领导班子建设,推进医院改革和发展
1、坚持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制度,校党委将定期检查中心组学习记录和领导干部读书笔记,并把学习培训和研讨情况作为评选先进、考核班子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和向上级请示汇报制度。大学医院领导班子每半年要向学校党委报告一次工作。大学医院领导班子要定期向本单位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民主党派通报工作情况,并就医院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广泛听取意见。
3、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扎实做好召开民主生活会各个环节的工作,校党委将加强对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处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要向基层党员和干部通报。
4、校党委每年坚持对大学医院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管理和处级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5、领导班子成员坚持和完善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现场办公和接待日等制度,及时了解群众需求,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发动群众参与监督医院发展和改革重大举措的决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附件:1、大学医院“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2、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医院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暂行办法
3、关于加强大学医院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若干规定
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医院医政管理的措施
5、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医院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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