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各大学医院招标与采购工作,提高管理效率、规范招标与采购工作程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市卫生局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医院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工作原则和目的
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加强教育,注重防范,强化监督,促进廉政建设。
二、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和卫生局等有关规定及《天津医科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与采购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医大党发[2006]28号、津医大[2006]57号)文件精神,各大学医院应结合本医院的实际,建立和完善招标与采购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招标与采购工作提供保证。
(一)领导和工作机构
1、成立医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分管医疗、设备、药剂、医用耗材(包括其它物资)、后勤、图书馆等副院级领导和医院纪委书记为副组长,设备、药剂、物资(供应)、图书馆、财务、后勤、审计、监察(纪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医院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
各医院可根据医院医疗、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药品采购、医用耗材、家具、图书采购和修缮工程等工作实际,成立一个或几个招标与采购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副院长任委员会主任,有关职能部门、监察(纪委)和使用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在医院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实施招标与采购活动。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院长或分管后勤副院长任主任,后勤处(科)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财务、审计、监察(纪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工作职责
1、医院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医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及组织实施。(1)起草制定有关招标与采购工作全局性的规定(办法);(2)定期听取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和基建管理综合办公室的工作情况汇报;(3)审核、监督检查招标与采购各项工作;(4)重点项目向学校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及学校领导汇报。
对重大项目、招标与采购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度的要求,经医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定。
2、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职责:在医院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医院相应的招标与采购工作。 (1)制定招标与采购工作制度(包括采购原则、方式、程序和工作要求等。修缮工程包括招标范围、形式、具体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等);(2)负责组织招标与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组织专家论证、依据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工作过程及合同管理等。修缮工程包括组织发标、评标、签定中标合同、组织验收等。);(3)对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以及廉洁自律教育;(4)向医院领导小组报告仪器设备等采购工作情况。
3、基建项目综合管理办公室职责:负责基建项目全过程贯彻天津市基建法规的管理工作。 (1)制定综合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2)检查基建程序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4)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基建财务、审计、监察和基建业务工作;(5)向医院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对重点项目、招标与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要及时报请医院领导小组,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后,执行医院领导班子的决策。对基本建设管理执行津医大党发[2006]29号、津医大[2006]60号文件规定,对修缮工程及招投标管理参照执行医大党发[2006]30号、津医大[2006]61号文件规定。
三、工作要求
1、医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采[2005]7号)和市委教卫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财务工作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基建工程工作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医药购销工作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党教[2002]96号),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要求,落实学校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
2、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天津市和市委教卫工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具体的招标与采购工作,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招标与采购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确保招标与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3、各招标与采购项目须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进入招标与采购程序,严格执行招标与采购方式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的程序。招标与采购结果须向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报告。在招标与采购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招标与采购工作的具体程序。每个招标与采购项目的过程、结果等要形成文件,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要求。
4、建立招标与采购工作有关工作制度。包括医院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工作汇报和检查制度;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定期工作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学校领导小组及有关职能部处深入医院监督检查医院招标与采购工作制度。
5、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设备、药品、物资、家具、图书等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6、各级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招标活动和采购活动及招标与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7、各级领导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医院党政领导要为各级管理干部及有关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党政主要领导要管好班子、管好班子成员,各委员会主任要管好工作机构和各级工作人员。要严禁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杜绝各种商业贿赂,对重点岗位(领导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财务、基建和修缮工程等管理岗位)和重点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基建物资等采购具有参与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有关的工作人员等)要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招标、使用和财务决算环节;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有关人员要强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实行招标与采购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8、财务、审计、监察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财务处(科)要加强对资金支付的管理监督。审计处(科)要加强招标和采购工作的审计监督。监察(纪委)要配合各招标与采购委员会及有关部门对各级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并且负责对招标和采购工作程序的监督检查;同时负责对在招标和采购工作中各级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医院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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