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医大党发〔2006〕30号
津医大〔2006〕6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修缮工程管理,提高修缮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认真贯彻天津市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修缮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校各类建筑物的大修、中修、房屋加固、拆除、改造、装饰、装修及室内外各类管网的更新改造等修缮工程,均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不得擅自组织施工。
二、修缮工程的管理形式
1、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纳入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体系,进行招投标。并应由招标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
2、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由我校招投标委员会进行招标。原则上15万元以上的工程应有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3、单项在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工程,可不进行施工招标,实行议标办法,由审计处进行审计。5000元以下工程,审核预算并按一定比例下浮后,由项目负责人和处长(院长)审批。
三、属于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经批准可采取先施工,后由审计处进行审计。
1、出现跑、冒、漏、险应及时抢修的水、电、暖气、燃气、网络、通讯、危房等特殊情况的可由后勤处长和学校领导批准。
2、属于垄断行业涉及修缮工程的项目。
3、经学校领导批准,有紧急或特殊要求的,属于3万元以下的按第二款规定办理,属于50万元以下的应进行议标或进行造价审核。
四、需要修缮的工程项目各建设单位应落实资金来源后,提出修缮任务和方案,经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经主管后勤校领导批准后按程序进行。
五、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根据施工需求提供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不需要的除外)、详细修缮方案、技术资料,市公安消防局下发的防火审核意见书(不需要的除外)。
对于专业性强,且比较复杂的工程可聘请专家指导、咨询、论证。
六、学校成立修缮工程招投标委员会,成员由后勤处长、审计处处长、监察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保卫处(消防)相关负责人、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由主管后勤副校长任主任,后勤处长任副主任。
招投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修缮工程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招投标,审核招标文件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审定投标报价的真实性,确定中标单位,签署会议纪要。
七、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可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
八、招标人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技术交底,并确定合理的投标日期。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大小和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文件的编制成本,向投标人收取一定的工本费。工本费的收取与开支在财务处建帐,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招投标工作。
九、施工管理。在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控制投资和控制工期的目标,保证竣工项目达到发包确定的质量标准。
坚持变更签证制度。经领导同意的变更事项,由设计、监理、乙方、甲方共同签字认可,变更费用按投标报价或造价审核结果支付。发生较大费用、影响工期的变更应逐级上报审批。
十、验收和竣工后管理。甲方应组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竣工项目,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比例、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保修响应时间。
十一、财务部门依据招投标工程合同、会议纪要或非招标项目的工程预算、审计审签表并经主管领导签审后支付。审计外审费、外聘专家费、勘察设计费、调研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经批准可列入项目成本。
十二、管理工作要坚持廉政建设,增强各级人员的自律意识、自觉意识、融入意识、服务意识,抵制行业不正之风,建师生员工满意工程、廉政工程。
十三、 各大学医院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规定,报学校备案。并对合同150万元以上修缮工程的项目立项、方案、招投标结果上报学校备案。
十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中共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
天 津 医 科 大 学
2006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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