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中共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校党委在学校办学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校党委常委会的决策机制和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证各项决策的顺利实施,推动学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组织
  1、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公外出,须委托担任副书记的校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有关领导和有关职能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2、党委常委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事先应向党委书记请假。
  3、党委常委会一般1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
   
二、议事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研究决定学校发展战略、办学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发展规划;
  3、学校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
  4、研究决定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制定党委年度总体工作计划;
  6、研究审定学校年度预算、决算;
  7、研究决定涉及全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
  8、研究决定统战、教代会、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9、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研究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
  11、党政部门和学术机构的设置、结构调整;
  12、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
  13、研究决定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研究校级以上评优工作,通过表彰名单;
  15、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市、区(县)人大、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任免问题。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办医)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问题。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对未列入预算,支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资金,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上报市委教卫纪工委备案。
  
三、机制和程序
 (一)决策机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党委书记的主持下,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关全校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整体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
 (二)决策程序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充分酝酿、沟通以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2、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并拟出书面材料,送党委书记审定是否列入常委会议程。
  3、常委会议题确定后,党委办公室提前将常委会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各位常委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拟提交讨论的书面材料提前送达,与会人员认真做好出席的准备。
  
四、议事原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常委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凡提交常委会决策的议题,分管领导要如实提供真实情况,因情况不实导致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责任。
 (七)分管领导在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但未采取措施纠正并及时向班子通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八)凡前次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由有关部门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九)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
  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必须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发表统一、不统一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十)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
 (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党委常委会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会后编发《常委会纪要》。
  
五、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反馈阶段性报告
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三)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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