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天津医科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落实《天津市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民主决策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保证校长办公会的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组织
  1、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行政领导正职、副职。党委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具体列席人员由相关校领导确定。
  2、校长办公会成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事先向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请假。
  3、校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况增加或减少。
 二、议事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学校发展战略、总体思路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3、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规模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年度行政工作计划的制定;师资队伍建设、学生管理、医院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4、拟订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方案。
  5、学校行政管理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6、制定和调整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建设项目安排及校办产业发展计划等;制定各专项工作的计划方案、方法步骤、实施措施等。
  7、通报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涉及两位以上主管校领导的工作进行协调。
  8、行政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9、人事、劳资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对教职工和学生有较大影响的奖励与处罚。
  10、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未列入预算的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大批量设备采购等。
  12、重大项目,国内外合资、合作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13、未列入预算,数额在50万元及其以上的大额资金使用(如金额达到100万元,还需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14、行政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3、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6、集体讨论决定事项,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
  7、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8、凡前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9、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回避。
  10、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有时限要求的也应一并明确。
  11、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校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将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议事程序
  1、校长办公会议题由主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提出。凡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在提交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充分的酝酿、沟通以及通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提出具体意见,一般应拟出书面材料送校长(或由校长办公室汇总送校长)审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依照有关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的重要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分管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会议议题确定后,校长办公室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成员,并将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书面材料送校长办公会正式成员审阅。与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
  3、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归纳多数人员的意见,提出会议决议的初步意见,再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当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副校长)决定是否形成决议。
  4、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五、督办与监督
  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主管校领导汇报。
  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校长办公会进行详细汇报,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研究。会议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财务部门应在手续完备、程序恰当的前提下,结算未列入预算的支出,否则有权拒付。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两名以上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做出书面说明。
学校将重点对下列情况予以监督:
  1、不遵守、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规避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如因上述五种情况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除遇紧急情况外,将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天津医科大学版权所有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气象台路22号(300070)
联系电话:022-2354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