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中共天津医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和主要工作制度

  为充分发挥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不断提高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学校发展建设提供政治保证,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印发〈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纪发[2005]10号)和教卫工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院校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津党教[2006]1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议事规则
    一、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纪委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思路和主要工作。
  (二)传达学习中央纪委、市纪委、教卫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上级会议精神的意见和措施。讨论通过上级重要专题会议或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意见。
  (三)根据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讨论通过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总结及工作要点。
  (四)根据校党委的要求,研究决定反腐败三项任务有关重要问题以及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问题等,及时向校党委提出工作建议。
  (五)研究决定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事项。重要的组织协调事项,应报校党委或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并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六)研究讨论监督检查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涉及工作全局、政策性较强的制度制定、修改或废除。
  (八)根据纪律处分权限,研究决定涉嫌违纪案件的立案、案件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研究决定校纪委权限内的申诉复议、复查工作,研究决定或取消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处分。
  (九)讨论通过纪检监察系统评优推荐工作。
  (十)校纪委认为需要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主要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根据上级纪委及校党委的工作部署,或结合学校实际,由校纪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以由校纪委委员或有关部处提出,报送校纪委书记审定。涉及学校工作全局的重要议题要向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汇报。
  (二)会议的通知及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校纪委、监察处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成员,必要时将书面材料提前送达与会成员审阅。与会成员应按照会议议题认真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
  (三)会议的讨论与表决
   1、与会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会议决议的初步意见,并征求与会成员意见。
   2、与会成员对决议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四)校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整理会议记录,按照要求形成文字材料并存档。
    
三、议事主要规则
  (一)校纪委全体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上级会议及实际工作需要,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年初、年中、年终召开三次,根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校纪委全体会议出席人数,一般议题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遇有重要议题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须事先向纪委书记请假。根据工作需要,纪委书记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三)会议讨论有关议题时,首先由主管同志或受委托同志报告情况。
  (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确保决议的科学化、民主化。遇有重要议题,若有缺席者时,在不影响决议执行的前提下,会后应及时向缺席者沟通决议情况,并注意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五)在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重要问题遇有争议时,除紧急情况或对决议有时限要求,按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或按主持会议纪委书记意见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做出决议。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的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包括基层纪委、有关机关部处、有关具体责任人。后同),根据有关工作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和落实时间。
    
四、决策的实施及监督检查
  (一)决策的实施
   1、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校纪委、监察处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层层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2、负责落实会议决议的责任部门应根据落实会议决议的具体要求,在事中将落实决策事项的进度及时报告学校纪委书记,事后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纪委书记。在执行决议过程中,遇有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的困难,或决议本身的错误而影响决策落实时,应及时向学校纪委书记提出,纪委书记在征求其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可以召开会议复议。
   3、校纪委组织协调的各事项交有关部门(包括基层纪委和有关机关部处)组织实施。
  (二)对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
校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事项的落实,并及时向纪委书记反馈有关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校纪委可调阅基层纪委、相关机关部处落实校纪委全体会议决议的有关文字资料,并对落实决议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各基层纪委、机关部处及有关人员要按照决议的要求,积极组织工作落实,并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五、纪律要求
  (一)会议讨论的议题、表决情况,内部传达的中央纪委工作思路等,除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通报或公布外,与会人员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扩散。
  (二)任何责任部门、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会议的决议。
  (三)在讨论决定与本人及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有关的党员干部纪律处分等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四)凡出现下列情况,并给组织或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1、参加决议人员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向规定范围外泄露会议的议题、表决等情况的。
   2、因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议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定,事后又不在纪委全体会议上通报的。
   4、擅自改变集体决议,或无正当理由而不执行集体决议的。
   5、执行决议后,应该预见、并能挽回决议失误造成的损失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违反本规则有关工作制度,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主要工作制度
  为确保纪委的科学决策及各项决策的执行,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下有关工作制度:
   一、重要决策请示汇报制度。校纪委和基层纪委的重要工作决策在提交全体会议形成决议前,要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基层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后,再行集体讨论决策程序。
   二、严格执行重要信息“双报告”制度。校纪委和基层纪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中,要将重要工作动态、涉及中层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处理、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及时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或基层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同时向其上级纪委报告。
   三、定期研究工作制度。校纪委通过纪委全体会议、或纪委扩大会议、纪委书记会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纪检监察专题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体会、研讨工作思路和有关重要工作。
   四、完善行政监察有关工作制度。积极探讨并不断完善对各类招生录取工作、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招投标及工程管理工作、各种采购工作等执法监察的工作制度,完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及在监督检查中纪检监察干部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重要文件及时报送制度和基层纪委书记不定期阅文制度。校纪委或基层纪委接到上级重要文件或有关具体工作部署文件(通知)时,要尽快送达纪委书记及有关纪委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基层纪委书记阅文制度。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各医院纪委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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