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医科大学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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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买商品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职工购买商品房不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
  1.与售房单位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加盖有契税备案章)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6.单位开具的《天津市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7.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出具由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应携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除须同时提供上述7项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同户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注:职工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时,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支取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但不得清户〈帐户余额在1元以上〉,且支取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款额。
退休人员办理公积金支取时需要:
  1.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卡原件。
  支取后请将本人签字后的银行回单和银行打印单送交财务处(两张)
支取公积金需要带:
  1.购房合同
  2.贷款合同
  3.发票
  4.契税
  5.身份证
  6.还款凭证
  7.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支取后请将本人签字后的银行回单和银行打印单送交财务处(两张)
财务处
200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