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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医科大学档案利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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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条例》以及《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利用方式为查阅、借阅、复制、摘录、咨询、函调、出具档案证明等。 因工作需要查阅非本部门档案或涉密档案,除借阅者部门领导批准外,还需经校办主任批准。 对于机密、绝密档案和未公开发表的档案资料(科研成果、科技产品)仅供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负责人查阅,非负责人查阅时,应持负责人委托查阅的文字依据。 对已公开发表的或技术已转让的一般档案资料,我校教职工可评工作证在档案室查阅。 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校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借阅。 本校在校生查阅档案,须持本人学生证和本系介绍信。 各类档案原则上限在档案室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 利用本室档案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档案查(借)阅、归还时,利用者和档案室工作人员共同清点检查,并进行登记或销帐。 利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室同意,不得擅自公布本室档案。 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传播、污损、涂改、转借和丢失。违者将根据有关档案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
| 天津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