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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使我校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公文是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
| 第三条 校长办公室是我校行政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并负责指导校内各部门、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
| 第四条 各院(系)、机关各部门、各直(附)属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各级办公室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
| 第二章 公文的种类 |
| 第五条 我校常用公文的种类: |
|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消我校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 (二)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领导机关的公文,传达需要我校各单位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 |
|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
| (四)报告 适用于我校向上级机关或学校各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
| (五)请示 适用于我校向上级机关或学校各单位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
|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学校各单位请示事项。 |
|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办法。 |
| (八)函 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或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
|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
| 第三章 公文的格式 |
|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印发份数、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
| 第七条 公文按规定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打印。 |
| 第四章 行文规则 |
| 第八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
| 第九条 学校统一对外行文,学校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对外正式行文。学校内部要尽量减少行文,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凡能用电话或口头解决的问题,不要制发公文;凡是可以自行下发或者可以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公文,不要请学校转发。 |
| 第十条 上报学校公文事项如涉及学校多个职能部门,应事先与涉及的部门协调沟通,然后上报。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该主管部门处理,不必向学校行文。 |
| 第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
| 第十二条 除学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或单位名义直接向学校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或"报告"。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上报"请示"。"请示"不得多头报送。 |
| 第五章 发文办理 |
| 第十三条 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
| 第十四条 我校常用发文代字有:津医大、津医校办、津医教务、津医研教、津医科技、津医医政、津医人事、津医外事、津医后勤、津医保卫、津医开发、津医纪要等。 |
| 未编文号但以学校和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
| 第十五条 制发学校公文一般由某项工作的主管部门提议,主管校领导同意,或由主管校领导直接授意主管部门发文。公文主要事项的主管部门为公文的主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草拟公文。 |
| 草拟公文应做到: |
|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我校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
|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清楚、准确,结构严谨,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
| (三)使用简称要规范。使用无规范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
| (四)文中如涉及校情统计数据,应与校长办公室或业务主管部门核实。 |
| (五)公文内容如涉及多个部门,主办部门应负责草拟公文并送相关部门会签。 |
| 第十六条 草拟公文应一律采用A4纸打印,并附电子文本,逐项填写"天津医科大学公文拟稿单",送校长办公室。有时限要求的公文,承办部门须提前一天报送。特事特办。 |
| 第十七条 草拟公文由校长办公室或主管部门送校领导签发,签发前应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审核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文件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对文字表述太差的文稿,要退回主办部门重办。 |
|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分管校领导审核,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学校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可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公文一经签发,不得更改,如需改动,应报签发人审核。 |
| 第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由校长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
| 第二十条 文件印制完成后,承办人将印制好的公文连同"天津医科大学公文拟稿单"一并送校长办公室,由印章管理人员复核审批、签发手续无误后用印。 |
| 第六章 收文办理 |
|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校内外公文的处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
|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收到校内其他单位呈报的公文时,应进行审核。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涉及到相关部门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 |
|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校长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校领导批示;校长办公室接校领导批示意见应尽快转交给承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向校领导和承办部门说明情况,当天回复。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内公文,经办公室领导同意,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四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校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部委、天津市政府、有关委局以及其他外单位来文,由校长办公室登记编号,制作公文阅办单,提出拟办意见,送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办理。校内任何机关或单位收到上级正式公文,或外出开会带回正式公文,必须送校长办公室登记办理,不得直接签批或传阅。 |
| 第二十六条 除直接交办事宜外,校领导一般不直接收取各单位请示或报告。未经登记的公文应交办公室登记办理。文件阅后退回办公室,不得横传。 |
|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以提出明确意见经校长办公室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裁定。 |
| 第二十八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
| 第二十九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
| 第七章 公文管理 |
| 第三十条 公文处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
| 第三十一条 校内相关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
| 第三十二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
| 第三十三条 凡学校发送的公文,各部门、各单位要有专人签收、保管。机要文件定期清退,集中销毁。凡属规章制度性的或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校内文件要妥为保存。 |
|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保密法规,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
| 第三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校长办公室可以翻印、复印、转发,按正式文件管理。 |
| 第八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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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