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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领导干部、涉密人员保密行为“十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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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准将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
| 2、不准在个人著述、研究成果、科研报告或公开的刊物上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
| 3、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
| 4、不准通过普通邮政、电子邮件、传递或发送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和信息。 |
| 5、不准私自将涉密载体带出国境或参加涉外活动。 |
| 6、不准私自向境内外组织、机构、人员及新闻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
| 7、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国家秘密。 |
| 8、不准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
| 9、不准在公共场所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
| 10、不准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非涉密计算机谈论国家秘密,或使用手机发送、存储、处理有关涉密事项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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