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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章刻制和启用的规定

    1、印章刻制

    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基层党委、党总支,需要刻制印章时,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校党委批准成立(更名)该党委、党总支的公文,报学校党委办公室审核。党委办公室按规定办理刻章手续后,申请单位持公函、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到天津市公安局办理审批、换信手续后,再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2、印章启用

    对于重新刻制的印章,由申请单位将新印章和旧印章一并交回学校党委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留下印模后方可使用(旧印章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统一转档案室存档,以备日后查考)。


党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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