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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天医”勤工助学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开展我校勤工助学活动,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培养和引导他们树立“自强、自立”意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为促进学生全面成才提供有力的保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天津医科大学“天医”勤工助学中心是在学工部指导下,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服务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管理的机构,是研究与推动勤工助学、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服务的群众性团体,是在校本专科生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定的有关协议、义务。
第四条 中心的口号:“立足校园、面向社会、服务同学、创新发展”。
第五条 本中心宗旨在于服务广大学生,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为其提供一个自立、自强、自助的场所和机会,同时也为有意自立、自强的同学提供一个锻炼的天地,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本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在学工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高校智力和人才优势,不断拓宽和加深学生勤工助学渠道,争取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团结和引导经济困难学生成为热爱祖国,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七条 中心的基本任务
1、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共产主义、爱国主义和党的方针政策,积极帮助同学进步。
2、遵循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缓解或解决经济困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其成为社会合格人才。
3、定期开展学生勤工助学、就业创业等学术讲座;对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4、做社会、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规范勤工助学活动,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为在校学生争取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机会,并给予勤工助学同学一定的指导,维护同学正当利益。
5、倡导“自尊、自立、自强”的精神,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课外活动,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6、增进学生之间、学生与社会之间的交流,协助学校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7、对本中心勤工助学的同学进行规范化管理,管理文件存入档案。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私自改写、泄漏联系方式。组织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自愿报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大对报名同学的培训力度。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凡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在校中国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均为本中心成员。非经济困难学生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中心的管理委员会,为广大学生服务。为保障工作顺利进行,中心设立管理委员会。凡本中心成员均可提出申请加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业已加入本中心,具有吃苦耐劳、务实创新的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2、本专业学习合格,有较多的课余精力投入到中心各项工作。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社交能力,能够以饱满的热情积极为广大同学服务。
4、具有较强的组织性纪律性,能切实贯彻中心的各项方针政策,全力以赴地完成中心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九条 中心成员的基本权利
1、通过符合本中心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中心的重大事务。
2、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实行监督。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校察看者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被选举权。
4、参加本中心下属机构和本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5、申请加入或退出本中心的权利。
6、申请加入或退出本中心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第十条 成员的基本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以学有余力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积极支持中心工作和参加中心的活动,遵守中心章程,执行中心决议。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中心在学工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国家法律、法令、校纪校规和中心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中心主要负责部门管理委员会,最高权利机关为秘书处。秘书长由学工部老师推荐担任。成员由管理委员会各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修改本中心章程、审议和通过中心工作报告、选举调整中心干部以及决定中心其他事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具体事务。
第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外联部、宣传部、素质拓展部、计算机网络部、财务部六个部门。
第十五条 中心成员工作不力者,或无视学校、中心规章制度,或无故违反且经劝阻不改的,秘书处成员讨论,经表决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即可解除出中心。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用途
第十六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
1、学校拨款。
2、社会资助。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中心的经费用途
1、用于同学在中心工资的支付。
2、设立日常工作预算,作为维持中心平时运行的保证。
3、设置规划基金用于中心不同阶段发展的需要。
4、设立大型项目开发基金用于大型活动的需要。
5、设置中心服务奖金,作为对中心成员的奖励。
6、对外服务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由双方商讨而定。
第十八条 中心的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所有成员在学期结束时,由办公室成员将其在中心所参与的活动和表现进行汇总,通报各院系,在年终综合测评时各院系应给予适当的加分奖励,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中心成员推荐,秘书处认可后可向学工部领导汇报,部门将给予表扬、奖励;对损害部门利益及荣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加扣基础分处分,情节严重则劝其退出中心。
第二十条 助学金发放
申请人必须是本中心的成员,家庭经济困难,由各院系推荐的优秀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天津医科大学“天医”勤工助学中心保留对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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