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增强我校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二、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三、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四、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建立募捐箱,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五、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 六、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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