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课、调课的规定

为了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对调课、停课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院、系、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校历规定的开学和放假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学和提前放假。
二、课程表、教学进度不得随意更改,各任课教师应按照课表规定时间上课不准擅自调课和停课,不能出现空堂现象。
三、教师在任课期间,尽量不安排出差,如确需出差,必须经院、系、部、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出差,所担任的课原则上不能停课,必须由所在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出差教师、应向代课教师详细交待上课内容和教学要求。
四、教师因故临时调课,应先填写课堂变更处理用表向本院、系、部申请,报教务处核实同意后,由院、系、部教学干事到教务处联系调课,填写调课申请单(2)并及时通知老师和学生。
五、不论何种理由需要停课,均需由教研室写书面报告,说明停课理由,经院、系、部同意后送教务处,待批准后方可停课,一周之内停课由教务处审核,一周以上停课由主管校长审批。
六、不遵守本规定,违反教学纪律,均作教学事故对待,根据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做出相应的处罚。

附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