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据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较高[1992]8号《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第十九条要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临床学院属学校下设教学实体,为系级教学机构,具有其它学系的同样性质与职能。
第三条 凡具备一定规模,且教学设施完善,师资队伍较强,承担教学层次全面(具有承担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能力),专业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临床学系均可申请建立临床学院。
第四条 临床学院的建立需由临床学系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市教委批准。
第五条 临床学院的职责:
1、 规划专业设置,确定专业发展规模和学院办学层次,编制各层次各专业的年招生计划,并参加组织招生工作。
2、 制订或修订学院所设各专业教学计划,报请学校批准后实施。
3、 制订或修订各办学层次各学科的教学大纲,并经学校批准后统一颁布实施。
4、 组织并实施各专业、各层次教学任务及考试、考查工作及成绩管理工作。
5、 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和年度教材使用计划,注意教材建设。
6、 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提高临床教学水平。
7、 负责本学院学生们的行政管理工作,毕业分配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8、 接受学校对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临床学院应实行院、院合一管理体制。临床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兼任该大学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由学校任命。学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临床学科教研室设置齐全,以确保教学任务需要。
第七条 临床学院设党委或总支,与医院党组织实行合一体制,负责学院党委工作及学院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临床学院的职责,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