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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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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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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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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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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德高医粹”的校训,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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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全日制学生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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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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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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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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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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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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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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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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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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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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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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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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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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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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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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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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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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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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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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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本专科生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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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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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天津医科大学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按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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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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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应当离校治疗。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跟随下一年新生开始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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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每学年第一学期缴纳本学年应当交纳的费用,交费后方可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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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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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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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以学生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准。学生可向学校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延长修业期最长不得超过四年(高职专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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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如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可申请提前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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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生延长修业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学生延长修业期收费标准发生变更,应当按新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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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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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役期不计入修业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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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选 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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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学生选课应当参照所在年级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学期进行。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当按照先后关系的顺序选择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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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生因休学、停学补修课程或因不及格申请重修课程的,允许跨专业、跨年级选课,但所选课程的学分不能低于本专业本年级所开课程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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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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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所学课程考试不及格,欲得该课程学分,应当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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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必修课的考核以课程结束后的考试为主,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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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课成绩主要依据学生完成论文、综述、课外作业、口试或开卷考试等多种形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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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当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补考一次。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由学校安排保健课,经考核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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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学生免修课程,由学生本人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成绩达到教学大纲“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每学期进行一次,免修课程的考核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政治理论课、英语课、思想教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见习、毕业实习(论文)不得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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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向学院(系、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放弃考核。日后申请考核,应先办理重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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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有关考试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需本人申请,学院(系、部)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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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并用绩点评估的方法确定学生在学习质量上的差异,区别学生总体学习成绩的优劣。绩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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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成绩 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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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分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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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9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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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4.9分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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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1.9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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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7.9分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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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4.9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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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1.9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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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8.9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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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4.9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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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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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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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述规定转换为绩点数,再乘以学分数,即为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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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所得绩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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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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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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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1位。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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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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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采取休学的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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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或疗养的时间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或因患传染病不宜过集体生活和继续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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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一个学期内因病因事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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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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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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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因故休学,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系、部)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由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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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每次休学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因病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而且总修读年限不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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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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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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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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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休学回家,返往路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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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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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按《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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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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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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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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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复学后,按照学生已修年限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的学费标准与其复学后就读的专业同年级学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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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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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转专业或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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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符合学校要求的本科学生根据接收学院(系、部)公布的条件和名额,经选拔可再次选择专业,各学院(系、部)转出的学生不得超过该年级专业学生人数的10%。每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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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专科学生不得转入本科、本科学生(四年制、五年制)不得转入本科硕士连续培养的长学制教育(七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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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学生应当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核定毕业标准,各门课程学分不得低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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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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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准转学。学校确认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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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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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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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所在校招生时录取批次低于我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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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低学历层次转入我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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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作退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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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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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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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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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学生转入我校者,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审核同意后,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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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校学生转入外省市高等学校的,经本人向学院(系、部)递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函商转入学校,待转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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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省市高等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的,经转出学校同意,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校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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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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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转学学生已修课程予以承认,所缺课应当补齐。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所需费用由学生本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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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主辅修、双学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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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有余力者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教学条件,经选拔可选择一个分属不同类别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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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同时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获得相应学分,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授予学士学位。获得辅修专业计划规定学分的60%以上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计划规定学分的60%者,作为任选课成绩归入本人档案并发给辅修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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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学业警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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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取得的学分少于15学分,应当受到学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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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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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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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在学期间受到三次学业警告(含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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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时间)超过最高延长修业期尚不能毕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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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学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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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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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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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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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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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出具退学决定文件并按程序送达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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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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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两周内应当办理完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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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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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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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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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学学生的学费,按月份计算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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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长学制学生的分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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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长学制学生作分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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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同一学期内,学生不及格的必修课程达到15学分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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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整个学习期间,学生累计不及格的必修课程达到25学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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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校期间因受到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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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第四学年结束前,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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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作分流处理的学生,一律编入五年制相应专业学习,除一年级新生第一学期编到同届五年制本科外,其余一律编到下一届五年制本科学习。学生分流编入五年制本科后,按五年制本科教学计划学习,已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再重修,未修课程或不及格课程需全部补修或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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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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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学生学业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学生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天津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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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但所获得的学分数大于等于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90%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结业者在结业后的一年内,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天津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的规定》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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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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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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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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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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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研究生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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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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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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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新生必须在报到前办妥各项交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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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新生向研究生院及有关部门报到后,向所在院、部、系及联合培养单位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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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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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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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适合休学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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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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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假期满不报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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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病假一个月期满而未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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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审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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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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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原为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原学校;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其他人员退回生源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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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本人所考入的院、部、系及联合培养单位(统称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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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来校复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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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在学研究生必须于春季和秋季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研究生院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报到。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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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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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工作。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准。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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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因个人事务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研究生请假要填写"天津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单",经批准方有效,否则作旷课处理。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1周以上2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培养单位分管领导批准。请假单留存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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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传真、电子邮件或书信请假,回校后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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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旷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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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不及格,可随下一年级重修,但须交纳重修费。硕士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按肄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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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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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基础学制:硕士生为二至三年,博士生为三至四年,具体的学习年限及学分要求按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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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但需要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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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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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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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导师、转学,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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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特殊才能(须提供相关证明),经导师及所在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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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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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专业继续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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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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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转专业(导师)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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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专业必须在第一学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学位与培养办公室审批。对同意转专业的申请报告,由研究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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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专业(导师)一般应在本一级学科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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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往另一专业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教学计划修完所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并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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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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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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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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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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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予退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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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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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研究生转学,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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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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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硕士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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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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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学生医疗保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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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复学。复学者应按时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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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复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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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退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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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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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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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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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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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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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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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私自出国(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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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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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因其它原因需退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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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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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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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报天津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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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必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的离校时间开始,不再享受研究生助学金和相应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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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且考试合格,可以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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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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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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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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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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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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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考试(考查)合格,颁发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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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按学校其它相关文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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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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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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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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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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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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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在入学前由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与学校、研究生本人三方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合同书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违约,违约方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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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退学、转专业、出国(境)、延期和提前毕业、报考博士研究生或做博士后研究等事项,需征得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并由该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对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处理或纪律处分,学校通知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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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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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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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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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校园文明建设,认真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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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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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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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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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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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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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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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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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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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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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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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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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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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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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健身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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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及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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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时,曾连续四年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奖学金以及按各专业五年(四年)平均成绩高低排队名列前5 %的毕业生,经审定,授予学校“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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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按《天津医科大学学生奖学金条例》规定,对学习成绩优异或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学生,发给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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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分为校、院(系)两级。院(系)级奖励由院(系)批准;校级奖励由院(系)审查并推荐,由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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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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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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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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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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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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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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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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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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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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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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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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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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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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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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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天津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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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如未再犯错误,且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终止留校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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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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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给予学生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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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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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于开除学籍处分,处理结束即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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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处分都要填写《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本人检查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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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学生的处分,一般应当在发现其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期内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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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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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应当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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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法、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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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据事实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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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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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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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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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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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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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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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关于“级”与“届”的确定:学生入学年度为“级”,毕业年度为“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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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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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按过去条例已处理的有关问题不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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