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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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医科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
“代表作”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所、馆、中心:
  根据天津市教委《关于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代表作”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津教委职称[2006]3号),今年,我校继续组织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代表作”统一双向盲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代表作”的要求
  申报人应以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能够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著作作为“代表作”,提交同行专家进行评审。“代表作”应是公开发表(正式出版)并有“CN”、“ISSN”刊号的论文(不含增刊)或“ISBN”书号的著作。
  1、 正常申报者提供“代表作”两篇(部);
  2、 破格申报者提供“代表作”三篇(部);
  3、 以论文为“代表作”的,应将原件中涉及作者姓名、单位及一切相关信息全部盖住后,再进行复印,并将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及本人论文内容全部复印,一式2份;以著作为“代表作”的,可直接上报著作,一式两部。
  二、“代表作”评审结果有效期的规定
  “代表作”评审结果有效期规定为五年。超过有效期的《天津市评审高级职称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不能提交评委会,原“代表作”仍可作为一般材料提交评委会。
  三、重新评审“代表作”的说明
  重新评审“代表作”的人员,需提供新的“代表作”进行评审。已送审过的论文或著作不再重复评审。
  四、“代表作”评审程序
  1、申报人要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将“代表作”送交学校人事处。
  2、各基层单位负责原件和复印件的审核工作,将每位申报人的评审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分别装入2个材料带中,使用铅笔注明申报人姓名、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及申报学科组。
  3、按照学校人事处规定的时间上报“登记表”一式2份、数据软盘及评审材料。
  五、有关问题说明
  1、各基层单位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精心组织,作好“代表作”的送审工作。
  2、凡由教委终审的学科,“代表作”复印件、“登记表”及数据软盘单独上报。
  3、封面不允许盖所在单位公章。
  4、根据专家意见,科研成果不作为“代表作”进行评审。
  5、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立即取消申报资格。
  六、时间安排
  各基层单位请在5月23日前将有关评审材料上报学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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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人事处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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