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医疗水平,满足学科建设和人才梯队建设中高水平人才需求,学校决定在稳定、培养现有师资队伍的同时,加大吸引优秀人才来校工作力度,并在整合以往人才引进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形势和学校实际需要,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人才引进工作要坚持以提高学科的整体水平、优化学科梯队结构为目的;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正确处理“引进”与“培养”的关系;坚持不拘一格 、任人唯才、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充分尊重基层和相关学科专家意见,进一步多层次、多渠道汇聚高层次、创造性人才。
二、适用范围
(一)国内高水平人才
国内高水平人才系指两院院士,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新世纪优秀人才”及相当级别人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及相当级别人员,其他省、部级的特聘教授及相当级别的高级专家,知名大学的博士生导师和我校急需的学术带头人、科研课题负责人等。
(二) 高水平留学归国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系指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并取得博士学位,获得Assistant Professor或相当职位及其以上职位人员;或在国内外著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研修二年以上且取得突出学术成果的人员。
三、引进人才条件
1、具有本学科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成就,在本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学术思想活跃,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
2、具有承担高级别、高水平科研项目的能力,其研究方向为该学科领域发展的前沿。
3、具有带动和促进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使该学科的教学、科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水平。
4、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力和水平,能够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善于合作的团队精神。
6、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待遇及有关说明
(一)待遇
1、国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相当人员:
(1)提供必要的科研、办公条件,协助组建学术梯队,配备学术秘书;
(2)提供100--2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
(3)提供住房补贴50万元,安家费10万元;
(4)提供相应校内津贴;
(5)配偶随调。
2、国家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天津市特聘教授及相当人员:
(1)提供必要的科研、办公条件,并协助组建学术梯队;
(2)提供国家主管部门资助经费相当的科研配套经费;
(3)提供住房补贴25万元,安家费5万元;
(4)提供相应校内岗位津贴;
(5)协助安排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
3、留学归国博士、国内重点大学博士、出站博士后,且已取得显著的学术业绩(系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2篇以上),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者:
(1)提供必要的科研、办公条件;
(2)提供住房补贴5-8万元;
(3)提供相应校内岗位津贴。
4、其他人员待遇根据本人情况和业绩参照上述人员待遇酌情确定。
(二)有关说明
1、科研启动经费由本人提出立项申请,科技处负责审核和备案,人事处审批划拨,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
2、购房补贴首次支付60%,其余40%分四年支付,每年支付10%;引进人员到校初期,学校可提供半年至1年周转房。
3、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津贴享受学校现行校内津贴。
4、我校选派出国留学人员曾享受过学校福利分房者不再提供住房补贴。
五、引进人才职责
1、引进人才与学校签定《聘任合同书》和《引进人才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书》。对于引进人才,首次聘期3年,聘期满后根据需要和业绩情况聘任。
2、根据本学科的前沿研究及国际发展趋势,制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研究方向,承担高层次、高水平研究课题。
3、培养和指导研究生,并结合学科前沿研究最新内容,为本科生或研究生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本学科的教学改革计划,提出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等。
4、指导青年教师,培养学科梯队成员,促进学科建设、人才梯队建设及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
5、工作期限未满解除工作合同者,停发购房补贴并按实际工作时间折返已发购房补贴;如引进人才配偶系学校负责安置的,引进人才调离时,其配偶应随其调离。
六、组织机构
1、天津医科大学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引进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主要职责是协调人才引进有关的各个部门的关系,公布人才招聘计划,与引进对象联络,按照程序进行人才引进的具体操作。
2、成立天津医科大学人才引进工作专家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聘请的校内、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进行评估。
七、引进程序
1、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报到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院的计划及学校的整体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学校人才引进总体计划。
2、申请来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提交下列应聘材料:
⑴来校工作的书面申请(本人签字);
⑵详细个人履历;
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⑷最高学位证书复印件;
⑸《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复印件;
⑹教育部留学学历认证中心或中心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供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⑺本人护照复印件;
⑻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⑼有国内博士后经历的,提供博士后证书复印件;在境外获得博士学位后继续从事专业相关工作的,可由导师或所在院校和机构出具证明。
⑽能体现个人业务能力和研究水平的专业论著或其他相关材料。
⑾已经回国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提供回国后工作情况的简要说明;
⑿其他申请人认为能够反映其经历、业绩和能力的材料;
上述各种证书和证明,凡是外文的,由申请人提供中文翻译件。
3、用人单位组织评审
⑴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材料中的代表性论文送交天津大学“国家教育部查新中心天津大学工作站”或相应权威机构进行检索,并为其出具书面证明。
⑵用人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学科领域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业务水平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用人单位本部门专家3名以上、校内其他部门相近或相关专业的专家1名以上、校外相近或相关专业专家1名以上,总人数不得少于5名。
受委托评审专家每人填写一份《天津医科大学引进人才专家评议表》。参评专家在评议表中应说明以下问题:
①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包括其受教育经历和工作经历;
②是否具备引领本专业发展的能力,能否对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显著的推动或促进作用;
③是否具备从事创造性工作的创新能力;
④发表论著、主持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专业成果水平。
评议表经专家签字后密封直接交给用人单位。
⑶用人单位于申请人述职后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申请人举行学术报告或述职的情况,结合本单位、本专业的发展规划及师资(学术)梯队的现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同意或不同意引进申请人来校工作的报告,《天津医科大学引进人才专家评议表》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上报。报告应反映以下情况:
①申请人的简要情况;
②用人单位委托评审的专家组成员名单;
③专家评议的综合意见;
④学术报告会或述职会与会人员的综合意见;
⑤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总体业务水平的评价;
⑥学科(专业)的现状及引进人才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
⑦其他支持用人单位作出引进与否结论的依据;
⑧基层单位是否同意引进申请人的明确意见。
4、学校人事处组织引进人才专家评议委员会对申请引进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5、校领导根据引进人才专家评议委员会评价结果,确定是否引进以及待遇级别。
6、学校有关部门与引进人才签订有关协议书并办理聘用手续,其它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事宜。
八、其它
1、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对引进的人才进行跟踪考核,及时发现并协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人事处负责对符合天津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员,及时申请相关的配套经费资助,并将配套经费拨付各大学医院。
3、学校设立人才引进工作奖励基金。对于成功引进杰出人才来校工作的推荐学科以及在人才引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学校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4、学校和大学医院人才引进经费计划单列,专项用于人才引进工作。学校和大学医院引进人才经费自行负责。
5、各大学医院人才引进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九、附则
1、以往人才引进政策与本办法矛盾者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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