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知
  关于《天津医科大学教师教育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我校教师的学历学位水平,对教师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培训资助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资助范围
    校本部专任教师和研究人员。

二、资助重点和对象
    1、列入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和专业的在职教师。
    2、考取计划内统招博士,学校资助应交费用的60%;考取委托培养等其他形式的博士,学校资助应交费用的30%。

三、申请培训费资助者须办理以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由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
    3、报人事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考试。
    4、录取后与学校签署服务期限协议。

四、报销时间
    学校所资助经费在攻读博士学位教师获得学位后,凭学位证书由人事处审批给予报销。

天津医科大学人事处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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