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人才引进计划工作的通知
津医大人事[2007]24号

 

各学院、系、部、所、馆、中心,各大学医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校专业技术队伍和管理队伍结构,稳定基本规模,提高整体水平,为学校“211工程”建设和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就做好2008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依据学校和各单位“十一五”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本着“提高层次、优化结构、完善梯队、宁缺毋滥”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单位编制(岗位)情况、现有人员的年龄、学历学位、学缘构成等因素编制本单位进人计划,注重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结合2008年教学评估指标体系有关生师比例、学位比例等要求,为保证相关指标达到教学评估“优秀”标准,积极补充相应数量的专任教师。2008年校本部各院系教师补充数量应不低于本单位现有教师总数的10%。
    (三)大学医院要结合临床学科建设、教学、医疗、科研工作需要,结合床位数、临床门诊和医疗工作需要,充分考虑人员使用成本和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规划队伍。

二、“计划”的适用范围
    凡学校各单位、各大学医院拟于2008年度通过接收应届毕业生和调入在职人员补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应进行进人计划申报。

三、相关政策
    (一)各单位编制进人计划,一般应参照本单位的编制(岗位)情况制定。
    1、缺编单位可根据本文规定的原则,合理有序地补充各类人员。
    2、超编单位(含平编)以下两种情况允许补充新职工:
    (1)接收博士毕业生来校任教。
    (2)自计划执行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本部门现有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手续后,本部门缺编或满足上一条要求。
    (3)根据学校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贯原则和相关政策,以下途径来校工作的人员无需事先申报计划,并且不占用本单位岗位指标:
    ①具有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②急需的各类高级人才和出站博士后;
    ③为完成安置任务接收的转业或复员军人。
    (二)要进一步提高专任教师中具备博士学位人员比例,接收专业技术人员应以具备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为主,对部分公共基础课和新增专业的教师岗位可根据需要,适当补充具备硕士学位人员;补充科研人员和临床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专业除外)应以博士、硕士为主。
    (三)全校进人计划中,外校应届毕业生、国内外引进人数一般应不低于本单位2008年度教、医、研主体队伍补充总数的70%。博士、硕士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2008年度教、医、研主体队伍补充总数的70%。
    (四)调入各类人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45岁。接收博士毕业生年龄应低于35岁,硕士毕业生年龄应低于30岁。
    (五)管理人员的补充只限一般岗位。科级、副科级管理岗位的补充仍以校内公开招聘形式为主。

四、时间安排
    (一)校本部各单位应于2007年11月20日前将本部门的进人计划报校人事处,各大学医院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进人计划报校人事处。将《天津医科大学2008年进人计划申报表》及相关说明的文字版,经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人事处人才引进与交流科(联系人:张明、邵念,电话23542742);电子版请发送至yingpin@tijmu.edu.cn;
    (二)2008年度进人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学校批复给各单位执行;
    (三)2008年4月30日前,各单位应向校人事处报告进人计划的完成进度和修正意见;
    (四)2008年暑假结束后,各单位应向校人事处报告进人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有关要求
    (一)人事处收到应聘、求职人员的简历或电子邮件后,经初步筛选并造册登记后,于三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院系。
    (二)各院系通过各种途径接到求职材料后,应于两周内就是否同意接收作出明确答复。对于同意引进或有引进意向的优秀人选,由各院系与学校人事处协商并与求职者联系、安排面试事宜。
    (三)根据国家人事部、天津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接收毕业生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一律进行考试,考试的时间和方式由学校人事处统一安排和组织。
    (四)进人计划一经确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未列入“计划”者,一般不予办理接收手续。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进人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工作。

六、考核
    学校要将引进人才情况纳入考核工作范围,并与部门考核紧密挂钩,提高相应的分值,加大考核的力度。

七、表彰奖励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引进和推荐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特别是进入国家级人才资助项目的人员。凡成功引进国家级人才资助项目人员(如“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人员、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人事部“百千万人才项目国家级人选”)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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