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校科研竞争力,进一步发挥我校广大中青年教师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人才培养,带动学科发展,提高我校综合办学水平,学校建立了天津医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 (以下简称“科研基金”),并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基金的资金来源
1 .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提取 3—5%,做为本研究基金的主要来源;
2 .从成果转让、科技开发、技术服务所得收入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经费做为本研究基金的补充来源;
3 .各医院与本基金配比投入部分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科研基金面向全校各院、系(所) 50周岁以下的科技人员和教师。
第四条 本科研基金资助工作的宗旨是支持创新,发现有苗头的科研项目和培养青年人才,为申报市级以上基金课题打下基础。
第二章 申 请
第五条 科研基金每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实行“十六字步骤”:自由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资助。
1 .申请者必须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天津医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
2 .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应对申请课题研究内容的科学意义,立论根据,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进行全面的评审,按限额进行推荐,并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按照规定时间,一式两份交科技处。个人申报不予受理。成果推广和成果开发课题,可随时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 .申请者必须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且为本单位的在职人员,年龄在 50周岁以下;
2 .已有一项正式立项课题尚未结题者不能申请本基金;
3 .申请者在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该基金项目。
第七条 资助范围
1 .以维护和增强健康、提高人的生命质量为目的,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广阔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课题;
2 .可为防病、治病、诊断疾病提供新器械,新技术,新方法,能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课题;
3 .学术思想新颖,理论根据充分,创新较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为申报市级以上基金课题打基础的课题;
4 .能在短时间内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成果推广和成果开发课题。
第三章 评 审
第八条 本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确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进行筛选。
第九条 针对申请课题的专业内容和申请单位,聘请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评审人近年应实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知识面广,学风严谨,办事公正,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 .评审专家专业结构合理,专业尽量对口,具有代表性;
3 .评审人应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4 .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不准泄露评审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属下列情况,可优先资助:
1 .近期回国人员;
2 .确认的学科后备学术带头人;
3 .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
4 .破格晋升职称的年轻的申请者。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一条 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由科技处提出审批意见,经主管科研校领导对课题进一步审核批准。科技处将批准资助课题的通知下达给申请单位,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十五日以内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处提出异议,如无异议,则按通知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应用课题、开发课题、成果推广的项目立项后均需签定科技合同认定书,甲方为校科技处,乙方为院、系(所)。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科研基金的管理部门是校科技处。
第十四条 科研基金资助课题的管理,按《天津医科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包括计划实施、经费管理、结题总结报告等。校科技处、所在单位科管部门和所在科室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1 .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基金课题的计划实施,按期填写经费使用报告、课题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2 .受资助单位的科管部门,要保证课题计划实施,条件落实。 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完成情况给予评审并写出课题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 。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校内调动工作时,经调出和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可继续担任课题负责人,并安排好实施计划报科技处批准备案;如调出我校或出国一年以上者,按课题计划中止处理;因外出学习进修或病休一年以内不能进行课题研究的需与校科技处协商,视具体情况酌定。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课题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不能提取管理费及劳务酬金。经费使用范围见《天津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医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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