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课题申请
1 .申请人条件
( 1 )申请人应该是在科研一线工作,具有独立科研的能力,是课题的实际主持人和主要完成者;
( 2 )申请人应是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
( 3 )申请人应符合各类基金对年龄、学位、职称的不同要求;
( 4 )在国外学习进修人员可在回国前一年申请次年课题。
2 .申请者应了解各类基金资助的范围、申请条件、资助重点和强度、研究周期和当年的申请指南、招标意向等,根据选题内容和经费需要,结合自己的条件和优势,选择申请渠道,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课题申请书。
3 .申请书须经所在教研室 (研究室)主任审查后,交本单位科管部门,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并负责写出评审意见和单位推荐意见。
4 .各单位按照申报要求统一将申请书交校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课题评审内容
1 .研究内容是否符合申请渠道的资助范围、意向、指南、招标内容等;
2 .对国内外研究状况、发展趋势了解是否清楚,立题依据是否充分;
3 .研究内容是否有创新,有无重要的科学意义和应用前景;研究内容是否具体,研究目标是否明确,研究方法是否先进,技术路线是否清楚可行;
4 .开发项目产业化的计划是否可以落实,有无企业合作、是否有经费投入,风险预测如何,市场需求大小,推广计划是否可行,经济效益的预测年利税多少等;
5 .有无研究工作基础,课题组人员研究能力,研究队伍结构组成是否合理,能否实现预期目标;
6 .经费预算是否合理;
7 .申请者已承担的课题有无拖期、中断的情况,完成的情况如何。
第十条 立项依据
1 .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央各部委,天津市科委,卫生局和天津医科大学下达的科研项目,以批准通知书、认定书或合同书为依据;
2 .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合作委托项目,以经双方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的“科研合同书或协议书”为依据。
第十一条 实施阶段管理
包括:计划实施阶段检查、经费管理、结题总结或验收总结等。实行学校、院、系 (所)、课题组三级管理,各司其职。
1 .校级:科技处是全校科研计划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科研课题的宏观管理。负责各级各渠道科研项目(课题);签定合同书、协议书;检查和上报课题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负责汇总上报各种基金管理要求的报表,管理报告等;协调解决课题计划实施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变更原计划内容、目标、延期和变更负责人、课题组成员等重要问题的报批或备案;协助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重点课题的验收和结题总结工作。
2 .院、系 (所)级:要保证课题计划的实施,保证人员、条件、时间、课题经费落实。协助财务部门进行经费管理,按时报送课题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课题结题评议验收和科研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加大中期检查的力度,对不按时报送《进展报告》或未认真开展工作的项目,中止经费拨发,按项目撤销办理;对项目拖期情况严重的单位,将影响该单位新项目的申报。
3 .课题组:执行课题实施计划,按时完成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研究内容。按时上交课题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报告、结题总结报告及验收或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等。及时上报科研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随时接受各级领导、科管部门的检查。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成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或不按时结题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项目负责人,自实际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
计划课题的结题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限终止时完成,按照任务来源部门要求,进行结题总结或按照任务来源组织验收;合作研究课题,需与合作单位协商组织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为是否按原研究计划完成,取得的成果情况与发表论文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等。课题验收依靠专家,以召开验收会议为主,验收专家组成员 3 — 5人。资助单位不要求验收的课题,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结题报告和经费使用决算报告,承担单位和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完成情况分别写出评价意见,将完成论文和成果情况附后,经资助部门批复后,视为结题。课题负责人应及时作好科技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科研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科技处应按照国家医学科技发展总方针,根据本校具有的优势和特色学科编制学校科研长远发展规划和中期计划。依据当年批准立项和接转课题情况,编制学校年度科研计划。各院、系(所)应编制本单位科研长远发展规划,中期计划。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医科大学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天津医科大学科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