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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科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各单位都应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科技三项费的开支范围使用经费。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同时要方便科研人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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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申请和使用,都要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开放型实验室的条件,加强科技协作,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
| 第四条 科研专项费实行专款专用,各财务部门要采用单独建 |
| 帐、单独核算,年终结转,项目完成后决算核销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立章程,任意截留、挪用和挤占。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在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内,自行掌握支出。 |
| 第五条 财务部门与各级科研管理部门要共同协作,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收到科研专项经费后,一周内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
|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 |
| 1.国家各部委和天津市各有关委、局资助的科研项目专题费; |
| 2.学校从年度事业费中提取3-5%额度,医院从业务总收入中 |
| 提取1%的经费,建立的院、校两级科学研究基金,人才引进基金等; |
| 3.其他专项经费,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为科研需要申请的 |
| 各种专项费等; |
| 4.与国内外企、事业及港澳台地区等单位合作研究的科研协作 |
| 费; |
| 5.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科研开发转入的科研费; |
| 6.银行贷款,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贷款。 |
| 第七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
|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与学术会议费, |
| 业务资料费、论文打印费、信息咨询费、网上查询费等; |
|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的购置费,实验 |
| 动物的购置、饲养费;标本、样品的采集费、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个别特殊需要的在申请项目时列入经费预算内; |
|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 |
| 用仪器设备的材料,各种配件的购置和加工费。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一般不应在科研费中列支; |
| 4.实验室改装费:为了完成科研课题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 |
| 易的改装所开支的费用。实验室的扩建,土建,房屋修缮等费用不得从科研费中开支; |
| 5.协作费:我单位为科研项目负责人,拨给项目参加单位的科 |
| 研经费; |
| 6.测试费:我单位为科研项目主持单位,委托外单位进行科研 |
| 测试工作而拨付的经费; |
| 7.项目组织实施费(管理费):按每个项目获得的实际拨款额度 |
| 提取10%做为项目组织实施费,其中7%用于课题组的劳务酬金及科研活动中的特殊开支,3%用于各级科研服务人员及有关服务人员的 |
| 劳务酬金和管理工作中的特殊开支。该项经费必须按当年实际拨款额和规定的比例提取,不得超前提取或提高限额; |
| 8.项目完成后,经总结、验收,确定已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后,可从项目结余经费中提取实拨总经费的10%做为劳务酬金,其中从事该项研究的科技人员占7%,各级有关服务人员占3%。未完成计划、 |
| 中止、撤销的科研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劳务酬金; |
| 9.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我单位的科研项目,可从拨入的科 |
| 研总经费中提取15%做为课题组成员劳务酬金;提取经费总额的15%作为管理费,其中10%作为院、系科研管理费,5%作为有关服务人员劳务酬金及科研活动中的特殊开支。项目完成后,可以在项目节余经费中提取总经费的10%作为酬金,其中7%作为课题组成员劳务酬金,3%用于有关服务人员劳务酬金及管理工作中特殊开支,剩余经费作为项目组科研基金。 |
| 第八条 管理与使用 |
| 1.受资助单位必须指定专门银行帐号,按项目建账,专款专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核算。 |
| 2.受资助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按照 |
| 到位经费额度及时下达到课题负责人,按项目并依据开支范围设立多栏式经费支出帐目,并要求课题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内使用。 |
| 3.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抓紧清理帐目,核实拨款与支出 |
| 情况,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认真填报资助经费的决算,报本单位财务部门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科技处统一报出。科研结余经费可留在课题组继续使用两年,主要用于论文发表费等。两年后自动转入所在院、系统一使用;如课题负责人在此期间退(离)休,自动转入所在院、系统一使用。 |
| 4.对批准撤销的项目应当全额退回项目经费。中止的项目,项 |
| 目单位应及时清理帐目,按第四款要求和程序填报财务决算,其结余经费,由科技处收回,学校统一管理。 |
| 5.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应随时接受资助单位的审查,受 |
| 资助单位应主动配合,协助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要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
| 6.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资产所有权归属。用课题研究费 |
| 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属课题组所有单位,必须纳入课题组所在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
| 第九条 附则 |
|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 |
| 理办法同时废止。 |
| (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