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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天津医科大学重点实验室是利用“211工程”建设专用经费,在原有基础上建立的。为了建设高效、快捷、规范、竞争有序的科研条件及服务体系,实现科研条件共享,成为完成重点科研项目及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基地,为了明确实验室的目标与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 理 体 制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由学校统一领导,依托于院、所,实行校、院(所)两级管理,学校主管部门为科技处。建立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设立专家咨询组,对实验室资源配置计划提供咨询。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院、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实验室行政及业务管理,固定及客座人员的管理,实验技术培训,对外技术服务,学术交流,固定资产保管、仪器设备维护与保养,安全保卫等统一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行政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竞聘上岗,聘任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精湛,热爱实验室工作,恳于为他人服务的人员上岗。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需经技术培训后方可负责大型仪器操作及维护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高质量运行,所提供实验数据精确、有效。
第六条 对重点实验室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要有完整的文件资料存档,包括:供货合同复印件、配件明细、装箱清单、安装及仪器试运行记录、验收报告;正常运行用时记录、故障记录及维修记录等。已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的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章 实验室运行及使用办法
第七条 实验室引入“开放、共享、竞争、服务”的运行机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享的体系,为本校及本市科研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技术服务,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八条 凡使用实验室条件做科研课题者,均需交纳一定数额的使用费及消耗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校内人员使用费低于校外人员;校外人员使用费应低于国内其他单位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第九条 拟到实验室作科研课题人员或要求提供服务者,应提前向该实验室提出使用仪器设备申请,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十条 到实验室做科研的工作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小型仪器可独立上机使用;大型专用仪器设备需由实验室专管技术人员操作,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每台仪器设备均要进行使用运行记录,使用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使用机时及仪器设备运行情况详细记录,作为仪器维修保养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因违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要查明责任,按照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并视其责任大小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科研人员在实验室完成的科研报告或发表论文,需署名所在该实验室名称和所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名称。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档案。详细记录实验室承担科研任务的工作量;仪器设备运行状况,使用机时等有关资料,数据记录存入档案,以此作为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率及完好率的达标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填写实验室开放使用情况年度报告,12月30日前交科技处,供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对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利用率不高,开放使用不好,管理不善,反映意见较大的仪器设备,经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后,学校有权调拨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医科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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