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促进科技教育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扶持和推动我校高新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是指我校独立或与其他企业及单位联合立项,利用技术和智力的优势,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使之能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过程和活动。各院、系、(所)及全体教职工应转变观念,开拓进取,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为我校的改革和振兴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校在编教学科技人员、本科生以上学生及博士后人员,在校期间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属天津医科大学所有。科技处为学校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校内一切技术合作科技开发项目均由科技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统一组织,协调管理。
第二章 管 理 机 构
第四条 为推动我校技术合作及科技开发工作,在校长的领导下,设立天津医科大学技术合作与科技开发技术委员会,委员从校内高级职称科技骨干中产生。其性质为:校长领导下的科技开发技术评议组织,是校长实施对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工作领导的咨询、参谋机构。其职责为:
1 . 评议校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发展规划;
2 . 评议校有关技术合作和技术开发的政策、规定及分配比例;
3 . 评议申报各类技术合作及开发基金、贷款等项目计划;
4 . 评议申报各类新药证书、专利证书、生产文号的项目;
5 . 评议申报各类技术开发奖、成果推广奖的项目;
6 . 评议重大合作、转让项目的技术价值、市场前景、合作伙伴及合作条款;
7 . 评议外单位(或企业)产品挂我校品牌及监制项目;
8 . 反馈市场信息,密切与企业联系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院、系、所大力发展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项目,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科技处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各单位的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工作,负责审核、签署和登记各类技术合同。
第三章 技术合同签定与实施
第六条 本校各单位与校外单位之间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的项目均须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作、委托)合同,技术转让(专利权、技术秘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上合同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第七条 技术合作和科技开发的各类技术合同经费必须进入校科研帐户内,按学校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无合同或无经费进入科研帐户的不予立项,不计算工作量。
第八条 本校各单位在与校外签定技术合同的同时,其所在院、系、所应与科技处签定《天津医科大学科技合同认定书》。此认定书为下拨经费及院、系、所管理费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技术合同的经费,应参照《天津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并使用。
第十条 凡合同中明确由我方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其费用在“项目设备额”中列支。代购设备按合同中清单购置,并由对方签字验收。代购款只能用于为对方购置设备,不能用于其他开支。学校扣取合同中规定购买设备费的 2%作为管理费,其中1%用于科研发展基金。设备费剩余部分,在补齐学校及院、系、所管理费后可转为科研经费。
第十一条 向校外转让职务技术成果、专利技术推广与转让,其总收入分配方法如下: 7%用于学校管理费,5%用于院、系、所管理费;50%作为项目组的劳务费及奖酬金;38%作为项目组研发基金。
第十二条 经学校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 5%用于科技发展基金,其余部分由非职务技术成果拥有者支配。
第十三条 科技入股、技术投资收益的 2%用于科研发展基金,8%,用于学校管理费,其中其余由投资单位支配。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收入的 5%用于学校管理费, 10%用于院、系管理费,30%用于服务过程中劳务酬金。总经费在扣除成本后,剩余部分做为项目组科研基金。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天津医科大学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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