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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科研机构在科技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为加速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强科研机构的管理和建设,促进科研机构的发展与完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医学科研机构,是为了使学科已有的优势与特色得到更大的发展或对某种疾病进行深入的研究,承担和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使优势与特色更加突出。研究机构分为独立性研究机构和附设性研究机构两类,根据需要和上级批示而定。研究机构根据研究实力和规模大小不同,分为研究所和研究室。

第三条 研究所、室都要有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制定“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发展目标,研究所、室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应纳入全校的中、长期科技发展总体规划之中。这些研究所、室应成为我校承担市级以上重点和重大项目的核心力量,成为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的医、教、研的中心。

第四条 研究所、室要发挥学科已有的学科优势,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带动相关学科发展,积极扶持所在单位其它各学科的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为提高所在单位科研、教学、医疗水平服务。

第五条 建立医学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1 .具有较突出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并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研究方向明确(一般不超过 3个),承担多项省(天津市)、部级以上课题,且目标较集中,居国内先进水平,已获得标志性科研成果。

2 .有在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学术带头人。他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系统的学科基础理论、能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2)学术造诣较深,才学出众,有丰富的科学研究经验,承担过国家级课题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3)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宽阔的襟怀,虚心好学,敬业、不计较名利、品德高尚,能够团结、带领、指导本学科的科技人员按一定的科研方向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3 .有一支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能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有效开展,有学科持续发展的后备人才。

4 .有一定的科研条件保障。包括科研实验室的空间条件、仪器设备条件、实验动物、试剂、药品的供应条件以及临床医学科研机构的床位条件等。

第六条 研究机构的编制

1 .无论独立性科研机构或是附设性科研机构,其编制均应由批准部门在批准时予以核定;

2 .附设性研究所、室的编制数指专职科研编制,单位自行安排的兼职人员不计算在内,附设性研究所、室大多以兼职人员和流动的科研人员为主;

3 .科研机构人员力求精干,规模不宜过大,具体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七条 组建科研机构的申报与审批:

1 .凡拟新建机构者,应根据新建机构的基本条件要求,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科研机构申请书》,上报学校主管部门或在主管部门备案。

2 .新建研究所,需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校领导同意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新建研究室,各医院可根据上述条件,自行审批,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校本部各院、系新建研究室,需经学校领导批准。

3 .科研机构的分设、合并、搬迁,研究方向和隶属关系的改变等,均由科研机构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校科技处上报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实施。

4 .要严格控制新建科研机构数量。既要考虑学科发展实际需要,也要严格掌握条件。

第八条 研究机构的体制。我校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为科技处。附设研究所、室,要在所属单位党政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业务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室主任负责制。各医院新建研究所所长、研究室主任,由所在医院聘任,在学校主管部门备案。校本部各院、系新建研究所、室的所长和室主任,由校本部聘任。

第九条 研究机构的管理。研究所、研究室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研究所应聘任所长1人,副所长1-3人;建立所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把握科研方向,强化行政和科研业务管理。研究所配备1名专(兼)职行政副所长,研究室配备1名专(兼)职科研秘书,协助所长或室主任处理日常行政与业务管理工作,包括统计报表、资料整理、工作汇报、科研档案等工作。

第十条 所长和室主任的在科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 .确定本所、室的科研方向,围绕一定的科研方向选择重点课题。支持并带领本所、室科研人员,努力争取各级科研项目的资助,多渠道争取经费支持。

2 .负责组织制定本所、室科研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 .负责制定本所、室的管理制度,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 .负责本所、室科研人员、物资和经费的管理,作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5 .依靠学术委员会,做好申请课题的审定,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各级科技奖励的申报,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等工作。

6 .组织本学科与校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加强信息交流,加强成果宣传,注重智力引进,活跃学术思想。

第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评估,学校每两年进行一次科研机构的评估与调整工作,这是提高科研机构活力的重要措施。研究所、研究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机构要限期整顿,或酌情予以合并或撤消。

1.学术带头人不明确或学术带头人不称职;

2.二年内未能承担国家或地方科研项目,且无科研经费;

3.管理工作不到位,三年内无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 建立科学研究中心视其规模大小按研究所或研究室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天津医科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天津医科大学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