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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科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科技保密管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科技保密工作,对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维护国家的利益,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医学科研工作的特点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关系各级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1 .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2 .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3 .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4 .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第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密级的划分:

1 .绝密级

  ( 1 )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 2 )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但对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需报市科委审批。

2 .机密级

  ( 1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 2 )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3 .秘密级

  ( 1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 2 )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包括新发现的中草药;中药的特殊加工技术和饮片传统炮制的关键技术;疗效独特的中药处方;疗效显著的单方,秘方,验方;疗效或经济价值显著的菌种及培养条件等。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1 .国外已经公开;

2 .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

3 .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4 .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5 .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

1 .产生单位按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2 .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

3 .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4 .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通过我校科技处上报天津市科委;

5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五条  已确认的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1 .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2 .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第六条  已确认的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1 .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2 .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3 .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4 .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密性较差的;

5 .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七条  把科技保密工作纳入科技管理工作之中,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建立科技保密办公室与科技处合署办公,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科技保密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2 .负责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调整及统计上报工作;

3 .负责科学技术事项涉外参展的保密审查及上报工作;

4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技术出口进行保密审查上报;

5 .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重大科学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的专项保密方案;

6 .负责涉外科学技术论文的保密审查、审批;

7 .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科技保密工作,查处科学技术失、泄密事件;

8 .负责组织全校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第八条  对参与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所属单位对论文的实际水平应给予评价。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保密项目的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绝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需经天津市科委的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定期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的行为 , 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天津医科大学科技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