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医药卫生科学技术成果是专业技术研究人员的劳动结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学校的科学技术进步,加速社会卫生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卫生部、天津市科委等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管理范围
1 .为解决医药卫生工作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2 .在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创造性、有独立应用价值或较大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3 .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医药卫生科学理论成果。
4 .引进、消化、吸收先进医学技术,并取得创造性的成绩。
5 .开发研究已有科技成果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新成果。
6 .具有重要意义,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部或市正式批准颁发的卫生标准等 ( 含诊断标准和检验方法等 ) 。
7 .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作出贡献,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二章 科 技 成 果 鉴 定
第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报科技成果登记、申报科技奖励,实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基本依据。科研成果鉴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鉴定范围
市级 ( 含市科委、教委、计委、经委 ) 以上计划内应用技术成果及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均可以进行专家鉴定,其形式可采取会议方式。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可采取函审方式进行评审。
已有专利和取得行业准入证的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再进行成果鉴定。
第五条 鉴定必备条件
1 .完成计划任务书规定或合同书约定的各项任务要求,取得可靠的数据和结果,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目标并经过实践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推广的项目。
2 .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符合档案管理部门归挡要求。
3 .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研究者须在名次排列上达成一致意见,无名序排列异议和权属争议。并由参加单位加盖公章认可,凡是存在争议的,应在成果鉴定前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鉴定。
4 .鉴定科技成果划密按《天津医科大学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办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5 .少数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经实践证明应用效果较好;对本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并需经市科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组织鉴定。
第六条 鉴定形式
1 .会议鉴定 凡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采取会议鉴定形式。聘请 7—15 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本系统同行专家不得超过 2 人。
2 .函审鉴定 凡经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其作出评价的可采取函审鉴定。聘请 5—9 名同行专家组成函审组,提交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
3 .检测鉴定 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采取检测鉴定形式,必须是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 鉴定申请程序及批复
1 .计划内项目:列入国家级、省 ( 含天津市科委、教委、计委、经委 ) 、部级计划的课题。符合鉴定条件由成果完成单位通过所属科研管理部门,向校科技处提出申请,并提交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查新检索报告及科研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审查同意,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 , 由主管部门从《天津市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名录》中遴聘请 7-15 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成果完成单位不得自选评审委员。上报批复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2 .计划外项目:未列入国家、省、部级计划的课题。卫生局项目,按卫生局有关规定办理。校、院(系)基金项目等其他项目,符合国家科委规定的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条件的可申请市科委计划外鉴定和授权鉴定。
第八条 鉴定会准备工作
鉴定会的准备工作由完成单位的管理部门协助课题组完成,包括:( 1 )鉴定材料的审查及装订,根据予审会的修改的意见,一律按 A4 纸竖装,顺序为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报告,论文等;( 2 )在鉴定会前一周将会议通知、技术材料等送到应聘专家本人手中。鉴定经费由课题经费支付,不得在开会前发放评审费。
第九条 科研成果的申报和登记
科研成果经专家评审鉴定后,凡通过鉴定的成果应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鉴定证书的填写,成果登记表的录入,并上报市科委办理成果登记。未经登记的成果一律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
第三章 论 文 论 著 与 学 术 交 流
第十条 科技人员主编或参与撰写学术专著应在教研室或研究室通报,并在院、系(所、部)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教师拟发表学术论文应经教研室(研究室)主任审阅,对其科学性、规范性、保密性及署名、名序签署意见,并注明课题来源,由所在单位开据推荐信方可投递发表。
第十二条 拟发表专著论文的署名名序应依据科研课题的提出、课题设计、课题实施、资料分析、论文撰写等重要环节中贡献大小排列。
第十三条 各单位接受学会委托承办地区性、全国性及境内国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学者做学术报告,各医院要呈报科技处备案,校本部院、系举办此类会议,经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应邀参加境外学术会议,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经校领导审批。有关出国手续通过国际交流处办理。交流论文需经院系审核并在科技处备案。
第十五条 天津医科大学全校性学术年会每年第四季度举行,以各学科、各单位组织召开为主,营造浓郁的学术气氛。年会进行优秀论文评选,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经常开展论文交流、专题讲座、综述报告、课题设计研讨、外语论文报告等,了解学科前沿发展趋势,开阔眼界,拓宽思路,提高创新能力。
第 四 章 专 利 管 理
第十七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校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做如下规定。
第十八条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发明创造权,鼓励发明创造。根据学校科技成果的技术性质、技术特征、技术形态分析,对需要申请职务性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职务性发明专利报告,经科技处审批,开据申请专利介绍信,由课题负责人到专利事务所办理专利事宜,与专利代理人协调合作书写专利申请。
第十九条 合作研究的科技成果申请专利,由第一作者单位申请并附合作单位同意申请专利介绍信及名序意见,方可申请专利。
第二十条 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一切费用原则上由科技成果所属单位或专利发明人的研究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专利的转让应由科技处与发明人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签署专利转让合同。专利发明人自行转让职务专利技术,一经发现,视其侵犯学校权益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附必要的技术资料,由科技处审查、主管校长审批后申请。由申请人自行办理有关事宜者,学校不负任何民事责任。
发生专利权争议时,在校内有争议者,与校内有关单位协商解决;与校外有争议者,依靠专利仲裁部门解决,学校可配合提供有关证明、资料文件。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医科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天津医科大学科技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