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在中国共产党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共青团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弘扬校园先进文化,引导全校学生社团自我教育、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创新的群众性联合组织,是全校学生社团的忠实代表。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社会、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德高医粹崇高精神,构建学生素质教育平台。
(三)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引导社团发展方向,服务社团基础建设,促进学校社团蓬勃健康发展。
(四)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群众性、参与性强的特点,组织带领广大同学深入社会,开展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的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会员制,凡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成为本会会员,享受有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 天津医科大学的学生社团,是指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的,由天津医科大学在校学生依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提高成员综合素质为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六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本会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在遵守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按照其组织章程,以相对独立的组织形象,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
(三)学生社团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权要求社团联合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对社团联合会的工作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本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学生社团有权推荐本社团的优秀成员担任本会学生干部;
(七)社团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党政组织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维护社会公德和校园文明;
(二)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遵守社团联合会章程,执行社团联合会决议,参加社团联合会活动;
(四)积极参加社团联合会的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社团联合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社团联合会的统一和团结,各社团彼此友爱互助;
(六)在享受有关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其它组织和个人的权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社团代表大会
第八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社团联合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社团联合会对外代表全校社团,与社会各界相互联络,与各兄弟院校广泛联系,为各社团争取支持;对内代表广大会员单位的利益,协调各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主席团、秘书处、各学生社团和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代表大会会议由理事会与主席团合作筹备召开。
第十二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年,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席团;
(三)审议理事会、主席团以及各社团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与解散学生社团;
(五)讨论和决议社团联合会重大工作措施和任务;
(六)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四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理事长两名,副理事长若干,均由社团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由各学生社团和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与主席团合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定期召开学生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
(三)决定社团联合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主要成员;
(四)规定各职能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五)制定社团联合会总体工作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项具体计划;
(六)统一领导各学生社团的工作,规范社团管理,引导社团活动,协调社团关系;
(七)要求各社团定期提交工作报告,活动计划,财务报表等书面材料并予以审核;
(八)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学生社团工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加强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九)其它与理事会有关的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长负责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有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应当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会下设办公中心、宣传中心、交流中心、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协助理事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成员由共青团天津医科大学委员会委派。 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秘书处成员。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 检查社团联合会财务状况;
(二) 对理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校规及社团联合会章程或者社团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团联合会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社团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五) 其它与秘书处有关的工作。
第四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核,对于表现突出,成绩优异者,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授予其“优秀学生社团”的称号,并由主管部门和本会联合予以全校表彰。
第二十四条 本会每年推选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积极分子若干,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章程,不执行社团代表大会决议的学生社团,给予批评教育。对违反校规校纪或长期不遵守本会章程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有权对其进行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所有成员必须将自己的学习任务放在首位,在此基础上从事其它课余活动以及社团活动。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学习上的损失,本会概不负责,并勒令其退会。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
(一) 学校下拨的社团经费;
(二) 会员的会费;
(三) 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
(四)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其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社团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对各社团的经费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有监督和考核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在2006年12月11日次天津医科大学第二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前规定凡和本章程相抵触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与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天津医科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2006年修订
2006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