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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的宗教性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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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的宗教性与邪教的起源有着直接的关系。邪教的宗教性主要来自两大原由:一是邪教教主在创立“邪教”时借原有宗教教义之名而起,二是邪教教主创立“邪教”时以更新宗教教义之名而起。
邪教组织的所谓宗教性,与传统宗教既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又同许多传统宗教具有一定的联系。不了解邪教与传统宗教的本质区别,就不可能揭露邪教反社会的罪行,不利于消除邪教这一社会毒瘤;如果看不到邪教同传统宗教存在的一定联系,就不可能充分认识邪教在群众中的欺骗性,同样不利于完全消除邪教这一社会毒瘤。我们说邪教不是宗教,或者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宗教,就因为邪教教主们借用宗教或利用现存的宗教术语,只是为了吸引群众、欺骗群众和最后控制群众,其目的是为了他们反对社会进步、安宁和和谐的宗旨服务的。正是这一原因,邪教组织所具有的宗教性总是带有狂热、极端、消极、封闭,以及同现实世界格格不入等共同特征。这些特征又集中表现在宣扬“末世来临”和对现在仍活着的教主的盲目崇拜上。
对于因某种宗教追求而受邪教欺骗的群众来说,邪教具有的宗教性内容,既反映了这部分群众的“精神寄托”,同时又起着使这些群众在邪教内心甘情愿地忠实履行教主意志的 “精神枷锁”的作用。人们的这种“精神寄托”虽然有其消极的和虚幻的一面,但也有其反映社会需求的真实和合理的一面。在人们依然存在对宗教信仰的追求的今天,企图仅仅以世俗政治的是与非,用“无神论”的一般道理来解决所有受邪教欺骗群众的宗教信仰追求方面的问题是不现实的,也是根本不可能的。而“精神枷锁”则完全是邪教组织的教主强行加在信徒身上的,其目的只是实现教主凶残、贪婪和个人野心的工具,虽然毫无合理性可言,但在信徒身上却同他们自身需要的“精神寄托”合而为一,当事者很难区分。
在对待和处理邪教具有的宗教性问题时,一定要把教主利用思想信仰所进行的欺诈手段和犯罪行径,同一些信徒出于精神寄托的要求而受骗上当严格区分开来,认真对待,力戒简单化。
(摘自《福建宗教》2003年第1期 作者:赵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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