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 究 生 处

一、管理体系。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它的职责为批准招生计划、规划各专业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制订教学过程管理办法,受理学位申请等。根据我校学位授权点的分布,在总医院、二院、基础医学院、公共卫生医学院(与口腔医学院联合)各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所辖学位点的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任主席,在研究生处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见《天津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条例》。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例会两次。一次在六月底,审议决定授予学位申请者的学位;第二次在十二月中旬,听取学位办公室关于一年来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总结,对出现的问题制订相应对策。有关博导遴选、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新学位点申请等需要决定的问题则及时召开会议。

二、招生与学籍管理。根据市教委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提前制订招生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生源做具体的质量要求。学籍管理按《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培养方案。由各学位授权点制订具体培养方案,方案经校学位委员会通过后,作为该专业培养的法定标准,经数年实践后再行修改。硕士生培养的总体要求见《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各专业培养方案已修订,将在新专业目录调整后重新印刷。

四、指导教师的遴选。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的暂行实施细则》, 我校每两年进行一次博士导师遴选。硕导资格的确认,每年都可提出申请,根据《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试行条例》的规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在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五、教学过程管理。我校的医学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分为学位课程教学阶段(基础医学硕士为两学期,临床医学硕士为一学期,博士生为一学期),专业课教学或临床实践阶段(不少于一个教学周期,可分段安排),以及毕业论文阶段(不少于两个学期,博士生不少于4个学期)。在《研究生条例》、《医学博士研究生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临床医学硕士生培养细则》有明确要求。

为保证研究生教育的教学质量,制定了《研究生中期考核管理办法》,成立了“研究生教学督查专家组”,定期听课并进行讲课水平的评估。

六、学位论文。选题由指导教师和研究生讨论确定,硕士生在教研室的全体会议上做开题报告,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之后,研究生按期完成研究进展综述。博士生的开题报告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专家会论证。课题研究经费以导师科研基金为主,上级拨款为补充。

学位论文研究的原始记录和初稿存于各学位授权点。论文定稿后按统一规格印刷,为答辩的依据之一。

七、论文答辩。我们制订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其中对论文评阅、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程序及表决都做了具体规定。在论文答辩之前,导师要详细介绍学生三年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位课成绩,不符合要求者不进行答辩。

八、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全部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后,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硕士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办公室。学位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六月下旬召开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和表决分委员报送的硕士学位授予的建议名单。

学位授予者名单及暂不授予者的处理意见,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形式通报,并在天津医大校报公布。

每位研究生毕业之后,将其全部资料以个人为一册立卷,毕业后半年内交学校科技档案室保存。

九、关于联合培养研究生。为充分发挥天津市医学专家的群体优势,对于医大系统以外的三级甲等医院和研究所的知名专家,在充分考察其所在医院教学、医疗和人员梯队以及科研经费基础上,与我校签订两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按我校规定程序遴选导师,列入招生计划。学生入学后的管理与本校研究生相同。目前,天津市有12所医院(研究所)与我校签订了联合培养硕士生的协议。另外,还与白求恩医科大学有互相遴选博士导师的协议,与河北医大、唐山煤炭医学院、潍坊医学院等单位有联合培养硕士生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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